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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到·说法 | 因妹妹没告知母亲去世而错过了遗体告别,姐姐把妹妹告了

时间:2023-04-13 02:07:43    来源:周到客户端

高龄阿婆去世后,两个小女儿经办丧葬事宜,却故意没通知大姐。大姐也因此错过了和母亲遗体告别的机会,留下遗憾。大姐对此非常愤怒,认为两个妹妹侵犯其对于母亲遗体的告别权和祭奠权,遂将妹妹诉至上海静安法院,要求书面道歉和精神赔偿。

那么,法院会支持大姐的诉请吗?

两妹妹未告知姐姐母亲过世

罗老伯和李阿婆老两口共育有五个女儿。2021年,李阿婆高龄去世后,两女儿罗某月、罗某玲经办丧葬事宜,但未告知大姐罗某华母亲过世的消息,亦未通知其参加追悼会。


(相关资料图)

罗某华得知后遂诉至静安法院,认为两个妹妹侵犯其对于母亲的遗体告别权和祭奠权,要求她们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。两个妹妹则辩称,这是遵照父亲罗老伯的要求才不通知姐姐的。

法院:侵犯了姐姐的祭奠权

静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百善孝为先,子女共同安葬具有养育之恩的父母、祭奠缅怀先人,系尽孝的具体方式之一。该习俗不仅具有仪式上的庄重感,同时有利于增强家庭整体意识,有裨于家庭团结和睦,亦契合社会和谐的需要。

本案中,原告罗某华,作为长女有知悉母亲过世的消息、处理母亲丧葬事宜并参与遗体告别、祭奠活动等权利。两被告罗某月、罗某玲系母亲去世时丧葬事宜的经办人,负有通知原告的义务。两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事发时父亲确有此要求;且法院认为,根据有关继承法律规定,父母、配偶、子女系第一顺位继承人,父亲无权剥夺原告对于母亲的遗体告别权和祭奠权。

最终,法院判决两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祭奠权;且认为两被告对于不通知原告母亲逝世的消息,具有共同联络的故意,主观上存在过错。因此,对于原告损失,应由两被告负连带责任。 被告应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。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,法院酌定为2000元。

值得一提的是,罗老伯亦在本案诉讼中过世,判决之时,罗家的二老骨灰均未能落葬。但判决后,双方均认可由法官作为中间人沟通、协调。经过多次商议沟通,2022年12月22日冬至日,原告、被告双方顺利完成父母骨灰落葬事宜。他们亦分别在电话中肯定法官结案之后的协调为“份外之事”,并表达了感激之情。

法官:亲属祭奠不得随意剥夺

原告被侵犯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

《民法典》第十条规定:“处理民事纠纷,应当依照法律;法律没有规定的,可以适用习惯,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”《民法典》未具体规定祭奠权的内容。但作为一种风俗习惯,祭奠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,具备了一定意义上的法律属性。故原告被侵犯的权利受法律保护,属于《民法典》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基于人身自由、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。

祭奠权包含哪些内容?

遗体告别权和祭奠权可以统称祭奠权,是指近亲属对亡故亲人祭奠、悼念的一种自由意志和权利。祭奠权的主体,应限定于逝者的近亲属,不宜扩展至其他亲属,否则既逾越法律保护的范畴,亦浪费司法资源。祭奠权的客体,是指逝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,通过行使该项权利既缓解内心悲痛,亦影响到对于逝者近亲属的外部社会评价。对于祭奠权的内容,应包括四大类内容:死亡知悉权、最后见面权、丧葬事项决定权、祭奠活动参与权。

祭奠权能否被剥夺?

祭奠权属于人格权范畴,是一种绝对权。那么,近亲属之间关于祭奠权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?如果有被法律认定的遗弃、虐待行为,如何认定前述情形,能否被剥夺祭奠权,由谁决定剥夺?这些亟待法律予以明确规定。

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,对祭奠权能否被剥夺应尤其慎重。一般情况下,除非逝者生前明确表示拒绝某一亲属祭奠,不得随意剥夺。

在司法实践中,当存在多名近亲属的情形下,应以是否经办丧葬事宜确定被告。若存在多名被告,由于办理身后事往往以家庭整体共同处理,故推定多名被告存在共同故意,应按照共同侵权承担责任。

实践中,原告往往要求赔礼道歉,并赔偿精神损害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五条规定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。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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